四、享受優惠保障政策的條件
對在本意見適用范圍內,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享受優惠政策:
(一)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公共停車場總泊位數量的10%;配套建設符合標準的停車誘導系統。
(二)在本意見實施后取得機動車停車場備案證的新增停車場,并已投入使用(不含擅自改變用途重新恢復的停車場)。
五、供地政策與規劃管理
(一)增加用地供給
1.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停車場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依法實行有償使用。
對新建獨立占地的經營性公共停車場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僅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協議方式供應土地。協議出讓價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標準。供應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配建停車場用地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地。標底或者低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可進行土地權屬登記,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公共停車場權利人可以依法向停車場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公共停車場整體不動產登記手續,并注明公共停車場用途。
2.對營利性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公共停車場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相關標準規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
在符合規劃相關標準規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住宅小區內增加停車設施建筑面積的,不增收土地價款。
3.公共停車場用地可采取租賃方式供應,也可采取先租后讓的方式。以租賃或者出讓方式取得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以設定抵押權。
4.對地上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比照工業用地評估價格的50%確定其出讓價格;對地下一層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出讓價格按照地上公共停車場確認評估地價的20%核定,地下第二層按照15%核定;對地上、地下多層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用地,比照地面一層用地面積一次性核收土地出讓金;地下空間中作為公共通道、連接通道的建筑面積可按公益用地性質,采取劃撥方式供應。
(二)合理規劃布局
分層規劃停車設施。對于新建廣場、公園綠地、中學學校操場,符合規劃條件且具有停車需求的,原則上應同步規劃地下公共停車場。在中學學校操場地下空間規劃公共停車場的,應征得教育主管部門同意。
(三)加強項目管控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車場的,可不改變現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地下空間、既有建筑屋頂、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車場改加建等。在符合日照、消防、綠化、環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增建后地塊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標調整,首先由項目單位征得轄區政府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市城鄉規劃部門按程序依法進行調整。
六、優惠保障政策
(一)簡化審批程序
在滿足結構、消防安全等條件下,對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公共停車場的,給予簡化規劃審批流程。對臨時公共停車設施(含機械設備安裝類),可由區建設和城鄉規劃等相關部門通過聯席會議(或相關綜合協調制度)進行審定,無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其中,機械停車設備應當按相關規定進行驗收;居住區利用自有建設用地設置機械設備類停車設施,還應由轄區政府負責,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無業主委員會的,需通過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等征求居民意見),且須滿足日照、消防、綠化、環保、安全等要求。
(二)實行財政獎補
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停車場組織建設屬地化原則,建立市、區兩級聯動機制,由市建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公安交管局,根據各區停車供需缺口情況及區級提報的停車場建設計劃,綜合平衡后,編制下達全市年度公共停車場建設計劃。對計劃內非PPP停車場建設項目,給予投資建設人財政資金獎補,獎補資金按照“上限控制、區域差別、市區共擔”的原則安排,按不同區域、不同建設類型,給予差別化獎勵。
1.分類獎補
按照停車場建設急迫性,分為三類獎補:
一類區域獎補:對二環路(含)圍合區域及松花江公路大橋至道外北二十道街沿江區域,按上限額度給予獎補。
二類區域獎補:對三環路(含)圍合區域以內、一類區域以外,按上限額度的75%給予獎補。
三類區域獎補:對一、二類以外的其他區域,按上限額度的50%給予獎補。
2.獎補標準
上限額度標準:
(1)對地下停車場和地上多層停車樓,每個泊位獎補20000元。
(2)對通過機械設備安裝的簡易地上停車場,每個泊位獎補5000元。
(3)對配建超出上限標準10%以上部分,每個泊位獎補20000元。
(4)對閑置停車泊位提供公共停車使用的,每個泊位獎補1000元。
(5)對屋面平面停車泊位提供公共停車使用的,每個泊位獎補5000元。
(6)對換乘地鐵區域建設的平面停車場,每個泊位獎補1000元。
3.資金來源
按照年度計劃目標完成情況,市、區共擔財政獎補資金。其中,對于完成年度總體建設計劃的區,獎補資金由市、區按7:3比例分擔;對于未完成年度總體建設計劃的區,獎補資金由市、區按6:4的比例分擔。
4.工作程序
對符合獎補條件的,由各區負責向市建委提出獎補申請,經市建委組織市財政局、市公安交管局共同核定后,由市財政局負責將獎補資金撥付給區財政局,由各區負責將獎補資金撥付給投資建設人。
(三)擴大商業經營
對社會投資建設的停車場,符合廣告設置規劃和標準要求的,可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經城管部門依法依規審批后,在停車場建(構)筑物、設施等附著設置不高于建筑物屋頂的戶外商業廣告位,彌補停車場經營收益不足。通過PPP方式投資建設的停車場,其戶外廣告位經營權應通過公開轉讓方式取得。
(四)改善發展環境
新建或改擴建公共停車場建成營業后,中型停車場規模(少于等于300個泊位)以下的周邊200米范圍、大型停車場規模(多于300個泊位)以上的周邊500米范圍內,原則上不設占道停車場。
(五)鼓勵錯時共享
允許并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的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盤活存量停車資源,并取得相應效益。推行錯時停車,鼓勵有條件的居住區與周邊商業辦公類建筑共享利用停車泊位。允許個人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將個人所有停車設施錯時、短時出租、出借,并取得相應效益。
七、其他事項
(一)建設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一旦發現違規行為,由公安交管部門按照《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予以查封,并自逾期之日起進行罰款。
投資企業在獲得財政獎補資金時,要簽訂承諾書保證停車場不改變用途,如發生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行為,全額退還財政獎補資金。退還資金由各區負責追繳。
(二)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