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聯合發文,對重新修訂完善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公開征求意見。
據了解,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意見》要求、落實“扎實有效放寬行業準入”及“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則,修訂完善養老設施相關設計規范等標準”等工作任務,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民政部組織有關單位對《養老設施建筑設計規范(以下簡稱“原規范”)進行了修訂,旨在積極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養老服務業。
經梳理發現,與原規范相比,此次修訂有以下亮點。
■ 變更原規范名稱將原規范更名為《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在我國正在建設的居家養老、社區養老、機構養老相互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下,被廣泛接受的“養老設施”概念內涵過于寬泛。“老年人照料設施”概念,即“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的公共建筑和場所”的提出,不僅明確了機構養老設施和提供照料服務的社區養老設施的適用范圍,也符合國際上對此類建筑的稱謂。此次更名,還能適應國家建設標準改革的總體要求。
■ 完善編制目的和設施的建筑設計原則為適應我國老年人照料設施建設發展的需要,《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增加了“健康”和“節能”基本要求,增加了“保護老年人隱私和尊嚴”和“適應運營模式,保證照料服務的有效開展”設計原則。
■ 下調設施等級的規模指標原規范主要適用于各級政府運營的非營利公辦養老機構,等級規模指標偏高。今后養老服務向社會投資全面開放,民辦類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比重將大幅增加。大力培育發展小型化、連鎖化、專業化服務機構將成為趨勢,融入社區的中小型養老服務機構是發展的重點。
■ 簡化用房設置的規定原規范規定設置的功能用房較為齊全,主要適用于遠離社區且擁有獨立場址的養老機構。今后國家將提倡依托社區為老年人提供服務,鼓勵建設小型社區養老院,滿足老年人就近養老需求,并鼓勵實行服務外包,推進養老服務機構、社區老年照料機構與醫療機構對接。《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相應簡化了各類用房設置,適應運營服務方式的多樣性與靈活性要求。此外,此次修訂在其他方面也作出了相應調整,比如“調整日照標準”、“調整交通空間的最低標準”、“補充有關安全疏散要求的基本規定”、“補充有關建筑智能化的規定”等。
據業內人士介紹,按照相關要求,三部門在修訂《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的基礎上,對《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也作出了部分調整。
(來源:中國建設報)